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 | 智能投顾与法律研讨会暨《智能投顾与法制研究报告》发布会顺利召开
来源: 关键词:智能投顾 金融消费 发布时间:04-18-2019
2019年4月13日,智能投顾与法律研讨会暨《智能投顾与法制研究报告》发布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科研楼顺利召开。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主办,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协办,参会的专家学者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华兴控股集团、京东、腾讯等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司法部门、高校、银行及企业。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爱君教授向与会嘉宾就课题进行介绍,她指出“智能投顾与法制研究”课题围绕着金融稳定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目标展开,课题研究的焦点是智能投顾的监管路径和智能投顾中责任主体的确认问题。
 
监管路径方面,李教授提出,智能投顾并未改变基础的法律关系,但使得法律关系中的行为要素发生了变化,而审慎监管的监管指标是主体资格而非金融行为的产生和技术,故而智能投顾所带来的特殊风险是传统的审慎监管无法防范的;而行为监管是针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表现与行为动作的监管,是从机构行为、投资行为、交易行为与监管行为等多个角度对市场行为进行全方位综合治理与行政监管的一种事前防范的监管方式,更有利于防范智能技术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金融教育与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数据安全风险(隐私和数据保护)等智能投顾产生的风险。
 
责任主体方面,李教授强调不论通过何种路径进行监管,要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首先要完善责任机制,明确智能投顾中的责任主体。首先智能投顾不能成为主体,因为智能投顾没有独立的意识,没有资源的占有,没有行为能力,没有责任能力;智能投顾不能成为客体,因为智能投顾本身不是在智能投顾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也不是被买卖的客体,它只是一种行为。智能投顾是行为是经营机构的行为或是经营机构雇员的行为,因此智能投顾行为是经营机构的行为或是经营机构雇员的法律行为。从基础法律关系简单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最为有利的角度应认为是经营机构的法律行为。如此认定,智能投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经营机构与消费者直接形成法律关系,责任主体是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内部的法律关系是经营机构与雇员、经营机构与智能投顾的研发者或经营机构与智能投顾的销售者法律关系。
 
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刘凡对此课题的形成和背景做了简要介绍,他指出:首先,百度关注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政策互动,认为对风险的提前防范规划有利于产业发展。其次,百度关注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不是为了替代人类的工作,而是为了给人类赋能,通过机器突破人类能力的极限,对于国家和各个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最后,在新兴产业领域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欧美已提前进行了法律法规的构架,希望中国也能在面对国际挑战上有策略性回应,以期在国际竞争中占据领先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方宇菲代表研究团队发布研究报告。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展示了智能投顾在世界各国的发展现状,比对了在一些发达市场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智能投顾模式,并选取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我国一些典型模式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智能投顾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就智能投顾是否改变传统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回应;第三部分则是对智能投顾所产生的新的特殊风险进行分析,对风险的表现、成因和后果进行了缜密地阐释以及对其内在关系的联结;第四部分提出了智能投顾特殊风险防范的法律问题与建议,对世界各国的经验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对于我国监管的思考。
 
主题发言
 
报告发布环节后,李爱君教授引导会议进入主题发言阶段,将话题交给各部门、行业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智能投顾中的法律问题发表观点。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副巡视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张韶华提出智能投顾领域应关注的三个方面:第一,数据与隐私保护,投资者同时也是数据的主体,数据隐私的保护很重要,如何进行保护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第二,智能投顾中如何确认问责主体;第三,智能投顾领域中行为监管的必要性,由于监管涉及到产品设计环节,对监管者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李志成从监管作出回应,提出智能投顾的监管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梳理与对接,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划分问题,找出空白和漏洞进行规范。此外,李处长就算法的机械性表示了担忧,认为它无法回应市场流动性枯竭。
 
中国银行业协会研究部主任李健认为,传统金融在智能投顾领域处于后来者居上的状态。传统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工作中,没有办法实现应对大量的零售客户,标准化的一对多智能投顾则能够解决此类问题。同时,在提高客户粘性方面,可以通过智能投顾实现零售客户的绑定。李健主任总结了国内外对智能投顾五方面的约束,即监管政策约束、投资标的约束、投资者约束、税务约束以及数据约束。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一部沈一飞主任先从网贷业务的角度切入,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资管新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喧嚣的智能投顾市场冷静下来。他指出,信息科技对社会的驱动具有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需要提高,消费者在现实中往往风险意识不足。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风险处副处长车宁提出:第一,现阶段智能投顾监管的主要方向仍以材料和资质为主;第二,需要捋清智能投顾的发展路径,明晰责任承担问题,明确智能投顾责任主体;第三,金融投资者身份认定和保护问题的特殊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日焕从现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体系带来的挑战及其应对的角度提出了看法:第一,智能投顾对原投资法律框架带来了挑战,如人员资质和算法等方面;第二,智能投顾在法律层面的认定以及归责主体的确认是目前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三,在算法不透明的前提下,如何就智能投顾的合规性进行监测和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朱晓武认为,监管的核心在于规则的合理制定。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教授周昀从智能投顾的定义出发,对人工智能的本质进行了界定,同时对智能投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回应。周昀教授提出对技术垄断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担忧。
 
北京秉正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副理事长、主任赖恽提出,智能投顾应避免人为因素对消费者的引导。开展智能投顾服务的前提是要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使其拥有一定的理性支持。
 
中国工商银行AI投项目模型工作负责人邹磊从自己的实务经验出发,指出当前的智能投顾算法更多的是辅助投资人就文化、经济等因素对市场的影响进行判断。他认为智能投顾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还应着眼于“投顾”角度,算法层面的风险控制则很难实现。
 
自由研讨
 
《政法论坛》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寇丽认为,首先应厘清对于人工智能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地位的认知,才有可能进行进一步地研究。她呼吁大家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进行更加深入地探讨,形成有学术生命力的研究成果。
 
安徽省淮南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夏万东对智能投顾持审慎态度,认为法律规制是必要的,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强化和细化监管,厘清风险和各方法律关系,维护消费者权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耿瑗基于实务经验进行了发言,她介绍到,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证券案件和委托案件数量庞大,而司法监管相对滞后,目前司法领域正作出一些新的尝试,如调解方式的创新等。此外,她认为智能投顾中法律关系的复杂化确实带来了挑战,但是基础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李玺英认为,人工智能对司法领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算法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亟待讨论。她提出智能投顾监管应做到三个相关:相关技术高度融合、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相关法律高度配套。
 
京东数科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尹辰轩针对智能投顾的盈利模式提出观点,建议建立从买方到卖方的投资规制机制。他指出,监管主体的复杂性使得产品推荐存在瑕疵。他认为智能投顾不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分散配置反而能够降低系统性风险。
 
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研究员罗荣亚的发言则聚焦于智能投顾与投资者行为,其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表达了关注。
 
财新传媒高级记者张宇哲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认为可以通过借鉴金融产品销售中的“体验式”路径,让消费者更直观地从细节理解金融消费。
 
会议总结
 
最后刘凡副院长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认为本次研讨会就许多智能投顾领域悬而未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对我国国内领先的AI企业,开展未来服务的金融行业、证券公司、金融公司以及新兴的投资机构都有重要的帮助和重大的意义。
 
本次研讨会在各学者、专家、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积极讨论和参与过程中,迸发出思想的火花,讨论中也为智能投顾的行业监管提供了新思路和新建议。至此,智能投顾与法律研讨会暨《智能投顾与法制研究报告》发布会完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