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七部门共同发布公告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来源: 关键词:代币 部门 公告 发布时间:09-06-2017
9月4日,央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七部门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公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公告》明确,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就在昨天,中央电视台“央视财经评论”栏目特别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以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庆,第一时间解读了非法代币融资活动的形式和危害。
 
在谈到央行为何将ICO定性为非法融资的问题时,李爱君教授表示,ICO是一种发行代币的集资行为,类似于债券,但这种集资方式是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按我国的证券法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没有证监会的核准是不允许进行公开集资的。这个集资方式已经违反了我们现有法律禁止性的制度。另外,这种集资的项目是否真实,而根据相关部门调研,这类项目90%都是诈骗的,合格的项目不到1%,这样的集资行为风险是不可控的。而且它所面对的投资者大多没有风险认知,也没有风险承受能力,这样大面积的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我们合法金融的目的,首先是保证投资者的利益。